允许补缴首次参保缴费时间以前年限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涉及两类:一是办理了正式招收录用手续的原国家正式职工,依据本人正式招收录用文件、招工表等原始资料,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正式招录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最早补缴至1986年10月,固定工最早补缴至1992年7月。二是首次参保时间晚于与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时间的人员,依据下列3个条件之一,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最早补缴至1995年1月: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制发的确定劳动关系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有效法律文书;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决定书;国家司法机关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生效判决书。
允许补缴首次参保时间以后年限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为: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可以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其补缴时间不得早于参保缴费记录的始缴费时间。
对于断保的参保者,补缴费用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欠费单位的个人在办理退休、异地调转需进行剥离补缴时,自补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具体补缴养老保险费金额及滞纳金以信息系统计算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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