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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鹤峰明确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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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鹤峰县用人单位首次统一纳入参保需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历年的实发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历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补缴,高于300%的按300%核定补缴。

  日前,鹤峰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对企业参保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情况进行了明确与规范。

  用人单位首次统一纳入参保需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历年的实发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历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补缴,高于300%的按300%核定补缴。

  以下几种情况需补缴养老保险费,一律按补缴时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自愿选择缴费工资基数,不得按历年恩施州的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补缴:如原用人单位统一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时没有缴齐应补缴期间养老保险费的;经过劳动人事部门招工、招干,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正式职工身份存在,过去因种种原因未参保,本人自愿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辞职或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正式职工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因工龄误差、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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