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我省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据了解,这是我省自2005年以来连续9年为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据了解,3月21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随后,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13〕11号),明确此次调整的范围、标准、要求等。
政策解读
调整范围
从2013年1月1日起,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及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
普调基本养老金
按退休(职)人员人均调整。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人均增加81元;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人均增加60元。
按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调整。在普调第1项的基础上,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