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该省卫生厅认定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医生,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市、县(区)、乡(镇、办事处)财政和个人按2∶3∶2∶3比例负担,未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医生,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按1∶1∶1∶7比例负担。
该市规定,乡村医生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乡村医生达到规定退休年龄而缴费未满15年的,可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长时间不超过5年。若延长5年缴费后,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缴费,并自缴费年限满15年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保人员又不愿意延续补缴的,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可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达到规定年龄的未参保在岗乡村医生,按在岗年限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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