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03年9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如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706元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自2003年10月起可补齐到706元,补齐差额所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高于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706元的,不再增加基本养老金,仍按照现养老金标准发给。
对于2003年10月1日以后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正常退休以及办理“特岗”提前退休的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如本人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706元的,按照706元计发基本养老金。按706元计发后补齐增加的部分计入“过渡性养老金”,所需费用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如本人按照《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706元的,其基本养老金据实发放。
对于2003年10月1日以后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或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规定办理“破产”提前退休,或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办理“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如本人按照《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706元的,首先按照706元补齐基本养老金,按706元计算后补齐增加的部分计入“过渡性养老金”。然后再根据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年限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办法仍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按706元补齐后增加的“过渡性养老金”亦作为减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减发的部分冲减“过渡性养老金”。如本人按照《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706元的,在实际计算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减发的部分亦冲减“过渡性养老金”。
对于2003年10月1日至《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津党办发[2003]27号文件中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下发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凡符合《补充意见》第一、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向参保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其养老待遇审批手续。2004年4月30日以前重新办理养老待遇审批手续的,自军转干部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按照本《补充意见》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发;逾期不办的,不予补发养老待遇。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