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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险自己缴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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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三部门《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办法》明确,兰州新区整体开发属政府投资、公益性的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

  被征地农民养老险缴费自己仅承担40%

  本《办法》适用于2012年1月1日起在兰州新区规划建设期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兰州新区整体开发属政府投资、公益性的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省级财政承担70%,兰州新区承担30%)。《办法》要求,兰州新区要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视情节扣减、停拨或者追回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农民缴费标准分为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两种

  被征地农民认定。项目建设需征收土地时,由镇所辖行政村负责填写《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确认后报镇政府。镇政府对《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初审后,附《征收土地登记表》报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资格认定方面,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新区农业、国土资源部门确定被征地农民属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填写《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总额。

  涉及被征地农民新区需每年10月底完成资格认定

  2012年底前已有被征地农民,其养老保险费应在2013年5月一次性核算上报。以后年度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兰州新区要在每年10月底前按程序完成其参保资格认定和费用测算,并报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对新区上报当年新增被征地农民资料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年初预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年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对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2012年底以前已经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其养老保险费省级承担部分,由省财政厅按照审核情况通过“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一次性追加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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