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记者从运城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获悉,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山西省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据悉,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调整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9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在上述基础上,符合下列三种条件的退休人员,再按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若符合两个条件,可以同时享受。一是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二是新中国成立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三是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此外,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低于2060元的,补齐到2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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