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获悉,《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近日以省政府令的形式正式发布。该《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实施,它为我省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办法》规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的稽查,均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在稽查中发现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不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的;不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责令其限期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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