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调整对象和时间
2012.12.31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自2013.1.1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
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
工龄钱:退休(职)人员符合缴费年限要求(含视同,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增加→2元。
(二)
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养老金:
①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125元
②1949年1月1日——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120元
③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115元
④
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113元
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职的人员→70元
⑤
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90元
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职的人员→40元
⑥
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45元
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退职的人员→40元。
(三)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①
符合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②
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含)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年满80(含)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相应标准。
(五)
退休前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与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比对后确定增资额度→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50元。
退休前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与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比对后确定增资额度→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
上述退休人员增资时,对差额部分不足4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本人月领取的统筹内养老金与统筹外养老金之和达到或超过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不再倾斜。
三
“五七家属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①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元(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纳入统筹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含)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80(含)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纳入统筹的,年满70(含)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含)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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