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军人在退出现役时将获得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并可按规定将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青岛市人社局提醒2012年退出现役尚未办理军人养老保险养老转移接续的退役军人,应尽快到户籍所在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以免影响本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办理转移手续时,应携带《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个人缴费信息光盘及银行转账凭单。
该《通知》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预算安排。新规还对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范围作了划定,明确对转业到企业工作和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对此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养老保险办法按原有“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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