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近日就妥善解决内蒙古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决定为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加发生活补贴,并确保年底前发放到位。
加发的生活补贴不包括医疗保险待遇及其他非货币补贴、隐性福利等。国有企业实际发放额高于所在地政府办的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仍按现有标准和渠道发放。
内蒙古为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加发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自治区、盟市财政共同负担;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自治区直属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财政负担20%,盟市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80%、盟市财政负担20%。
今后,内蒙古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调整执行国家关于退休教师待遇调整的政策,不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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