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申报,按上月缴费数额110%确定
据悉,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和在海南人大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就有关问题到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及其从业人员个人工资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人的缴费基数以及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申报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缴费期限的问题也是大家所关注的方面。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或者确定的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本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缴费不满15年可转社会保险
关于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其修改为:“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个人可以书面申请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具体转移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二)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增发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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