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进一步发展本市社会保险事业,结合《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的修改,经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22。5%调整为22%。
二、本市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市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30。5%调整为30%。其中,个体工商户为本人和帮工缴费的比例为22%,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的缴费比例为8%。
四、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其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济南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参保人员上月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上月工资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则其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职工上月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则其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企业在正常缴费比例为30%,其中单位22%,个人8%;改制的私营企业缴费比例为29%,其中单位21%,个人8%;新兴私营企业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比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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