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优惠政策将于7月份结束。
通知规定,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同时,还对2011年6月30日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的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滞纳金和利息的加收,补费记账,以及基本养老金计发等作了明确规定。
为减轻符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的经济负担,市人社局提示尚未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的用人单位及职工,抓紧准备有关原始材料,力争在2013年6月30日补费优惠政策结束前,向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办理参保补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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