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的定义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国务院1978年6月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将“本企业工龄”改叫为“连续工龄”。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计算所说的工龄是指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开始实际缴费以前的工作年限,一般是指92年6月前的连续工作年限,但是工作年限是指具有劳动部门招工指标的正式工人或干部的实际工作年限。在计算养老金时,上述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加作为计算养老金的年限。开始实际缴费后,就不再有工龄一说了,都指实际缴费年限。当然,在缴费基数一致的情况下,实际缴费年限越长,将来养老金越高。
自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建立养老金个人账户,此后参加工作的人,工龄和退休工资就不再挂钩,退休工资的多少完全由本人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决定缴纳养老金基数选择从60%-300%不等,所以如果你的养老保险基数是60%,别人是300%,即是养老保险缴费比别人多交几年,最后还是别人拿的多。
如果中间出现断交,以后续保的时候,可以选择补交这三年的,但需缴纳滞纳金。不补交也可以,只须按以后工龄累计满15年就可以拿退休金,但是相应退休金也会减少。
199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进行连续工龄审核的,应由本人向原用人单位提出连续工龄审核申请,并由原用人单位负责为本人补办连续工龄审核申报手续。申报审核前,原用人单位应先行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原始凭证,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本人1993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证明。然后再由原用人单位持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报连续工龄审核。1994年1月1日后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亦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进行连续工龄审核的人员,由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进入托管中心而本人档案关系发生跨区县转移的,如涉及本人连续工龄更正等问题,应由本人现档案关系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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