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有关规定,全市2013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有了新调整,具体为:
1、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210元和11331元。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5410元。按照5410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5410元与231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310元。
3、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为2310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为2210元,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2310元。
4、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210元。
5、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210元。
6、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定员定额"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7、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3777元。残疾军人医疗补助(5%)缴费基数为3777元。
8、城镇企业职工与个人缴费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计算保值系数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77元。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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