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享受上述两类待遇的资格条件是在年满60周岁时且没有享受以下待遇: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
(2)职工基本养老金、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
(3)市革〔1979〕100号、甬劳险〔1986〕206号文规定的生活费待遇,甬政〔1994〕21号文规定的小集体移交人员生活费待遇,列入养老保险基金开支的原商业、物资、供销系统的保养人员生活费待遇;
(4)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待遇。
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保障待遇怎么衔接?
答:目前省政府文件规定是: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的,可同时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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