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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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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年龄在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又没有参加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我市户籍城乡居民,都可以到户籍地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月享受上述两类待遇的资格条件是在年满60周岁时且没有享受以下待遇: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

  (2)职工基本养老金、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

  (3)市革〔1979〕100号、甬劳险〔1986〕206号文规定的生活费待遇,甬政〔1994〕21号文规定的小集体移交人员生活费待遇,列入养老保险基金开支的原商业、物资、供销系统的保养人员生活费待遇;

  (4)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待遇。

  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保障待遇怎么衔接?

  答:目前省政府文件规定是: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的,可同时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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