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法院民事审判庭郭法官表示,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时一般都将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对于夫妻一方尚未退休时,其名下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司法实践已有了定论。
早在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已经明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若当事人尚未退休,不符合取得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故不做分割。
那什么又属于“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呢?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也不属于这里探讨的“夫妻一方未退休”的情形。事实上,这种认识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也得到了印证,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对养老保险金部分进行分割的情形,根据解释(三):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交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现实情况中,个人缴付养老保险金的资金来源通常来自于个人工资收入,而通常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的个人工资收入一般情况下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在此情况下,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尚未退休的一方养老金账户中实际缴纳的那部分金额。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