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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退休养老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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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国家规定艰苦边远地区企业的退休人员,除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对于已满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按照人社部文件规定,黑龙江省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全省有344。7万名企业退休人员获益,春节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据介绍,这是黑龙江省连续第七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年增加基金支出57。2亿元。本次调整幅度按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调整的具体办法是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普遍调整主要是要求调整水平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等挂钩;特殊调整主要是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对国家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的省份,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普遍调整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02元,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每人每月增加97元,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特殊调整部分,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除参加普遍调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除参加普遍调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具有正高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200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且在200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2001年1月1日及以后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工人高级技师且在2001年1月1日及以后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在普调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对企业中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水平的调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水平。倾斜人员中符合两个及两个以上倾斜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一项最高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此外,本次调整还按年龄和所在艰苦边远地区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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