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虽然作出书面声明,但根据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李先生的书面声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应为李先生办理社保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如果公司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折算成补贴,随工资一同发放给了李先生,那么,李先生就应当返还用人单位发放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但是,该公司的工资发放表上并没有社保补贴记录,且用人单位也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因此,仲裁委对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委裁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李先生办理社保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仲裁部门有关人士表示,不少用人单位为逃避社会保险义务,让劳动者作出书面承诺,表示自愿放弃办理社保。殊不知,这种做法属无效行为,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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