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该征求意见稿不同,成都的养老保险关系在相互转移时,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全额转移,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年限分别换算。
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作出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全额转移,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年限分别换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全额转移,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年限分别转换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
《试行办法》同时规定,农村居民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资金)全额划转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成都市相关政策,参保人员在本区(市)县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向转入地经办机构转移该参保人的参保信息资料;转入地经办机构应根据转出地经办机构转移的参保信息资料,为该参保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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