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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养老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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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规定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广州市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1)基本养老金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按规定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a.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b.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D.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再计发地方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1%

  注:①关于a的取值: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大于等于0.6时,a=1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小于0.6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其中: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

  缴费指数;

  ⑦视同缴费账户及个人账户的计发方法详见《视同缴费账户简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介》。

  (2)过渡期计发办法

  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将粤府〔2006〕96号文计发办法(下称新办法)与省原养老金计发办法(下称省原办法)对比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

  A、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补差=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

  B、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方式处理:应发基本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M;

  M的取值: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10%;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3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5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70%;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90%;

  2011年7月1日以后不再对比,按新办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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