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确实有关于病退减发待遇的相关规定。《关于对企业职工因病或因工致残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问题的通知》(津劳险[1999]37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符合企业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每提前退休一年,其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2%。
《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八条对因病等提前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即:“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国家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办理提前退休时,不再减发基本养老金。”之所以不再扣减因病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是因为新的计发办法已明确体现出了缴费年限长短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直接挂钩的关系,对因病等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约束机制明确具体。因此,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再对提前退休的人员减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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