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以后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为由中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该通知规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要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聘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现行规定缴费。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未再就业的,由职工本人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即以当期上年度所在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8%的比例缴费。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前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由企业补缴,个人欠缴的由个人被缴。如企业已经解体,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安置职工个人自愿的,由被买断工龄职工以本人当期缴费工资为基数,在补缴个人欠费(含利息)的同时,补缴单位欠费(含利息)。
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未再缴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之和满15年的,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不执行原办法)。其中职工平均工资以最早中断缴费的上年度本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有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的,接续养老保险工作或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由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办理。无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的,由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上报办理。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目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本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从2001年1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并享受以后年度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享受以前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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