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应该遵循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分立的原则,从而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1998年以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全部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民政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财政部于1993年下文明确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国务院也发文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但不少地方政府和部门擅自挤占挪用保险基金现象时有发生。另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会造成基金管理工作机构分散,随着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资金积累越来越多,分散的管理模式不仅增加了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造成基金流失,而且难以形成规模效应,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的侵蚀,削弱了未来保障能力。
(六)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
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实际支出为6958万元,当年提取管理费4173万元,缺口为2785万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应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的来源渠道,消除因管理费用入不敷出以至挪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
尽管存在以上这些问题,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是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应当在现有基础上,查找原因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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