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因病在蚌埠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使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属于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用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资金或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就医地的合作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或其他原因异地住院治疗的,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治疗终结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手续。属于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的,由合作的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因生育、门(急)诊意外伤害等发生的属于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的费用,由参保患者(或其监护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合作的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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