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方式
规定了缴费年限缴费指数的计算方法,还对7种特殊情形的指数计算进行详细规定,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转移接续、补缴等有关指数计算。
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补缴范围、办理及标准。1999年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由其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市社保机构申请补缴。补缴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补缴本金+滞纳金;补缴本金=缴费基数×18%。其中,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总额或者本人工资总额与已缴费基数的差额,本人工资总额超过补缴相应月份上年度市平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补缴相应月份上年度市平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自应缴之日起以补缴本金为基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还明确了限制补缴的情形,包括个人缴费人员不能补缴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予办理补缴。已办理养老保险退保、关系转移或者终结手续的人员,其退保、关系转移或者终结前的时段,不予办理补缴。
个人账户储存额
不得提前支取
送审稿明确了地方补助的享受范围、标准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平均缴费指数×18.5+20。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对个人账户管理,送审稿明确个账提取情形。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除符合国家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由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的遗属领取。
送审稿还新增条款明确外国人的参保年龄限制,规定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外籍人员,不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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