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是什么?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一、养老保险的含义
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养老保险的特点
一般来讲,养老保险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强制性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待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
2.互济性
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或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和互济。
3.普遍性
每个人都有老年岁月,这是人生的必经阶段。养老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关系到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经济、文明发展,需要我们予以足够的重视。由于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很广,被保险人享受待遇的时间较长,费用收支规模庞大,因此,必须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在全社会统一立法、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
三、用人单位和个人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四、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
1.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的法规政策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也称“退休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
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五、养老保险的缴费数额
养老保险缴费数额计算方法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百分之八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百分之十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例如:2010年4月份陕西省公布的2009年度全省社平工资为30293元,因此2010年缴费金额=30293*19%=5755.67元。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
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一)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9%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职工缴费工资高于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所在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低于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六、养老保险待遇
1.缴费年限: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
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
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
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
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按月领取: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以上两项A+B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3.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七、养老保险的申请条件
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3.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目前,我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八、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国务院办公厅9月4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按照《指导意见》,我国农民60岁以后能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量农村劳动力向着城市转移,农村老龄化现象因此变得日益严重。相关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农村的老龄化问题比城市更为严重。而且随着农村年轻劳动力向着城市转移,农村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也受到削弱。另一方面,随着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与家庭承包土地数量的普遍减少,以及土地被征用与开发的增多,土地对于农村老年人的保障功能不断受到削弱,已有越来越多的农村老年人难再倚靠土地养老。在这种情形下,正如有关专家所指出的,有必要建立制度化的养老保障制度,以弥补农民家庭保障与土地保障的不足。从这个意义上说,推行新农保制度首先是更为有效地应对日益严峻的农村养老问题之所需。
一直以来,我国农民养老都由家庭给予保障,实际上也就是农民自己为自己养老,国家与政府在农民养老上的作用与功能不明显。而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另外,新农保制度还明确了地方政府对于农民养老保险缴费的补贴责任,规定了地方政府对于参保农民缴费的具体补贴数额。这标志着我国农民养老的筹资与保障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与政府对于实现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责任得到了强调与彰显,这实际上也是农民理当享有的获得国家保障权利的回归。
近些年来,城市养老保障制度推进较快,城市老年人养老待遇不断提高,但是农民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养老保障制度一直未被提上议事日程,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是有失公平的,也可说是农民尚未充分享受普遍国民待遇的体现与反映。而新农保制度的推行,表明传统的城乡二元制保障模式正在逐步向着城乡一体化保障模式转变,表明农民平等享受国家保障的权利正在得到更大程度上的尊重,农民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普遍国民待遇正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回归。
实事求是地说,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相对我国当前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来说不算高,但是在当前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区财力有限情形下,“保基本”的养老保障标准能让更多的农民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当中来,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新农保的“广覆盖”与“可持续”。而相对于新农保当前的保障标准来说,更为重要的是新农保制度迈出了实施城乡一体化保障的关键一步,为最终实现城乡同等保障水平奠定了制度基础,随着我国经济获得更大发展以及地区发展差距的不断缩小,城乡保障水平也必会不断趋于接近,并使真正意义上的城乡同等化保障得到实现。
九、养老保险体系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分为三个层次:
1.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
后两个层次中,企业和个人既可以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也可以选择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2011年5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草案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草案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
为了规范管理,草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草案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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