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海南省出台的《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可由市、县、自治县财政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三亚市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根据《三亚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城镇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非重度残疾人由市财政按一档缴费标准的50%代缴养老保险费,其中城镇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三亚市财政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缴费补贴。
此外,政策还充分顾及到其他特殊社会群体的利益,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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