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通知,对2011年6月30日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的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滞纳金和利息的加收,补费记账以及基本养老金计发等都作了明确规定。《通知》同时规定: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为减轻符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的经济负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示尚未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的用人单位及职工,抓紧准备有关原始材料,力争在2013年6月30日补费优惠政策结束前,向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办理参保补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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