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可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由于大多数参保人转移后需补缴一笔保险费,因此参保人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办理该手续。
养老保险转移有年龄限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统称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户籍;2012年10月3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0周岁;达到国家规定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满15年。若参保人符合上述前两项条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申请达到国家规定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时延长缴费的人员,也可参照该办法办理。
此外,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户籍,2012年10月31日前,女性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也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另外,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办理转移手续。
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需补缴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换算为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后,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本人需申请按城镇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缴费基数差额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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