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式向社会发布了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其中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从上年度的2025元提高至2299元,增加了274元,今后参保人每月至少要缴的参保费及社保待遇也将相应提高。新标准将于7月起执行。
按照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可按不超过2012年所在地省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省统计局公布我省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32元。这就意味着,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用的数据就是3832元,比去年增加457元。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为3832元的60%,即2299元,比之前的2025元增加了274元。而缴费工资上限则为3832元的300%,即11496元。
考虑到我省各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存在较大差异,我省规定,对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2025元确定;低于全省的地区,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1794元确定。
记者注意到,南京、苏州、无锡、常州2012年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均超过了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那么这4个地区的月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025元确定。淮安、盐城、宿迁、连云港等地区,2012年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均低于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那么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1794元确定。各地参保人员2013年度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市人社局统一确定后上报省人社厅备案。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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