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谭建幸等三人受聘到河池市某职业学校任教,并签订了劳动协议。2008年7月,校方与谭建幸等三人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后,谭建幸等三人要求校方为其补缴受聘任教期间的养老保险金,遭到拒绝。谭建幸等三人于2009年5月向河池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河池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6月12日作出裁决,由河池市某职业学校为谭建幸等三人补交2003年8月至2008年7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共计48405.20元。河池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谭建幸等三人于2009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时,因该校经费困难,无履行给付能力,该案的执行无奈停滞下来。2013年6月22日,金城江法院在清理涉行政事业单位案件时发现,该职业学校已合并为河池市新建的一所中等职业学校。执行法官在接案后,连续多次上门与该学校负责人进行耐心的沟通,要求该校履行法律义务。法官的耐心执法得到该校的理解和支持。7月5日上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该校与谭建幸等三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该校给付谭建幸等三人养老保险费共计48405.20元;谭建幸等三人放弃逾期利息。执行费用由校方承担。当日上午,该校就将上述款项转帐至法院。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