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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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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记者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人社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并结合我省目前存在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基础偏低、赡养率高、基金支付压力大等现状,我省将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
   据了解,本次调整,我省将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尽最大努力提高调整幅度。
 
  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五七工”、“家属工”等),从今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普遍调整
 
  201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每月增加142元;
 
  2012年12月31日前退职及其他参保人员,每月增加112元;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5元,其他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其中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缴费超过15年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特殊调整
 
  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普调基础上,再增加50元/月;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在普调基础上,再增加40元/月;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在普调基础上,再增加30元/月;
 
  经普遍调整和符合70周岁以上人员、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后,正高职和副高职基本养老金分别以4615元/月和3530元/月为上限,低于上述标准的,正高最高再调整450元/月,副高最高再调整350元/月。以上三项中符合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调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标准最高的特殊调整政策。
 
  在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以及其他人员,在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月;
 
  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再增加60元/月;
 
  80周岁以上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再增加80元/月;
 
  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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