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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上调企业职工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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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为我省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2013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将于5月底前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是自2005年以来,在国家统一部署下,我省连续第9次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涉及近350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对2012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6元;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增加3元。
 
  普遍调整后倾斜部分
 
  1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月增加30元
 
  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月增加25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月增加20元
 
  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月增加10元
 
  2000年12月31日前后退休的,并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分别每月增加360元和310元;2000年12月31日前后退休的,并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人员,分别每月增加210元和160元
 
  (注: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2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月再增加30元
 
  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40元
 
  3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10元
 
  4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每月再增加10元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6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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