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家政策和辽宁省有关规定,沈阳市出台了专门文件,对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医保作出明确解释。
文件指出: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以沈阳市医疗保险执行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单位8%和个人2%的费率进行缴纳。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人员本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累计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自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为失业人员发放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需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所需费用从失业人员个人账户中按年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