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政府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农村基层干部
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跟目前的村干部参保办法相比,届时村干部参保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将会有所调整,其中缴费比例将由18%调整为20%。
《意见》适用的人员包括:惠州各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辖的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在职在编农村基层干部;《意见》实施前,已经领取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意见》实施前,已经离开农村基层干部岗位,但已经参加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
单位承担的12%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按6%、6%分担。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而根据2005年出台的《惠州市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缴费比例为18%,其中参保单位负担15%比例的养老保险费,由市、县(区)、镇(办)、村民委员会分别按6%、5%、3%、1%比例分担,个人负担3%。
《惠州市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废止,在制度衔接方面,《意见》实施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
职工养老保险且正在缴费的农村基层干部,可选择按本意见的规定继续缴费;《意见》实施前,已经参加本市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可选择按本意见的规定继续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