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离开机关单位人员养老问题有关规定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日前,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可按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2008年3月,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之后各市陆续参照7号文的精神出台了政策。到目前为止,广东按照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办理一次性缴费的人数已经达到30万人,较好地解决了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
由于国家还没有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然实行退休制度,没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积累,如果中途离职,结果将是“净身出户”,他们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的缴费年限只能从“零”开始计算,对于年龄偏大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由于缴费年限短而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难以获得养老保障。在国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前,这类人员还会继续存在。在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以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求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的愿望十分迫切。为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后出台。
《通知》是广东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又一重大惠民措施,是广东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允许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能够领取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妥善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实现老有所养,增强了安全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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