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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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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各区县社会保险分中心“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包括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尚未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其他非正规就业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自2002年1月1日起,由原来的26%调整为21%。

  在各区县社会保险分中心“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包括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尚未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其他非正规就业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自2002年1月1日起,由原来的26%调整为21%。

  有关部门指出,对上述全部由个人承担缴费义务的人员,已按原缴费比例缴纳了2002年度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分中心将按照新的缴费比例重新核算应缴金额,然后将多出部分退还给本人。

  缴费人员持2002年度缴费比例调整前社会保险分中心开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专用收据》和本人《公民身份证》,到所属社会保险分中心办理退款手续。上述人员,凡出国定居或在职期间死亡的,其2001年12月底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按原规定一次性支付;2002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死亡职工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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