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我市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待遇标准等。
根据《实施意见》,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标准分10个档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市政府根据国家、省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地方政府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实施意见》规定,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市),省级以上财政补助80%,市级财政补助3。33%,县级财政补贴16。67%;对于自费开展工作的两个区,省级财政补助30%,市级财政补助11。67%,区级财政补贴58。33%。
县(市)区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80%。
养老金多缴多得账户余额可继承
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当年年底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第二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此外,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已满60周岁居民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按年缴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可一次性补缴至15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每年30元的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