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确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山东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补贴标准。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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