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省人社厅出台《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诸多扶持政策当中,最为抢眼的一条跟公务员相关。新政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务员,申请提前退休进行创业。
《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有20余条针对性扶持政策。其中,《意见》第7条内容为,“对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本人申请提前退休进行创业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进行创业。对有创业项目,符合相关条件并依法辞去公职的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予以批准,不得设置法律规章规定以外的附加条件。”
此外,《意见》还提到,允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并给出了实施细则。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审核同意、主管部门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可以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携带科技创新成果创办民营企业的,6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其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到民营企业创业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实际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继续调整;离岗期满3个月内不办理任何手续的工作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可以说,对后者并没有明确界定。这也留给我们很大的疑问,创业会不会成为提前退休的“借口”?就此,省人社厅法规处表示,实施过程中会对创业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申请提前退休,首先要满足一定工作年限,其次就是要有创业意愿和项目。”省人社厅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政策的实施细节随后可能会出台。在严格把关的前提下,新政不可能成为提前退休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