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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保法》实施前未参保者可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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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西省曾在各类城镇企业工作过,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离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缴费办法、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也有明确规定。
  即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2012年前的缴费基数,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补缴程序:向原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向原工作单位(或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原工作单位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提供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凭证。

  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县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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