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基本养老金设立“最低标准”
2013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百日行动正在进行。26日,鞍山市社会保险局对此次扩面市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进行详细解读,符合条件的市民可赶快进行参保。凡是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按照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按最低标准执行。
基本养老金有最低指标
鞍山市社保局的工作人员介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的多少以及退休上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综合因素相关。即参保缴费的时间越长,缴费数额越多,退休时养老金水平越高。为了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对缴费年限短、缴费偏低的参保人员,实行基本养老金最低指标,即凡是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按照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按最低标准执行。例如,2011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为913元;2012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为1116元;2013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为1141元。
参保人员可享受丧葬费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对在职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费有新规定。即: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单位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在2011年7月1日后,发生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原由企业单位支付的丧葬抚恤待遇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2013年度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为370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