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江苏省政府发布《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于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号令),在全国率先将被征地农民全面纳入保障范畴。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我国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继建立。江苏省26号令创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需要与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效对接。因此,在吸收26号令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江苏省发布了《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办法》确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规定被征地农民全部刚性进保,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根据被征地农民年龄段的不同,规定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办法》注重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与长远生计的统筹制度设计,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办法》的出台,是江苏省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重要成果,让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更多惠及被征地农民。《办法》要求各地方政府抓紧制定相应配套办法并严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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