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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养老保险如何办理补缴或趸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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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照上述办法补缴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未全员参保单位为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在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由用人单位(含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经审定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补缴前先经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后,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资格审定。办理补缴资格审定时,参保单位或本人填报《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费资格审定表》,并提交相关原始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补缴资格审定后,补缴人员持签章后的《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费资格审定表》到补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办理补缴时,参保单位或本人到补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趸)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原始资料,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核定补缴金额,打印《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补(趸)缴核定表》,签章后反馈补缴单位或个人。参保单位或个人持《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补(趸)缴核定表》,及时到征收机构缴纳核定的费用。过期仍未到征收机构缴费的,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补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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