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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企业职工可补缴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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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联合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做好我市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才能享受相关待遇,这道“槛”让不少断保职工希望通过补缴凑足缴费年限,从而享受相关待遇。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联合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做好我市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我市因各种原因欠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符合规定的,可以在补缴保费后纳入养老统筹,享受养老金待遇。

  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涉及到广大职工,每个企业、甚至每个人的情况不尽相同,就这些补缴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解答。

  问:欠缴养老保险费如何补缴?

  答: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有关核算办法加收滞纳金。

  问: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如何补缴?

  答:符合三种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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