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企业职工退休要及时申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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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东省烟台市属企业参保职工退休审批流程出台,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职工达正常退休年龄而单位未及时申报的,其养老金从单位正式申报的次月起纳入社会统筹。
经公示无异议的职工,人社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并在相应的《退休审批表》上加盖退休审批专章(其中留1份存档),发放《退休证》并加盖钢印。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允许申报单位在组织职工退休公示期间,办理有关
社保经办业务。
即:经确认退休资格的职工,在其中1份《退休审批表》上加盖档案审核专用章,并在《市属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台账》登记,由劳资人员带已登记的《退休审批表》和《审批台账》,到三楼社保大厅按规定办理退休减员、补缴保险费、核定养老待遇等各项经办业务。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者须严格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定期集中会审制度。参保单位应提前1个月递交相关材料,经登记确认后集中保存、适时组织集中会审(部分资料原件确需提走的,经确认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后,可留存复印件)。经会审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公示,办理有关社保经办业务;需进一步补充资料的,告知单位按要求尽快补证后再次申报;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并退回申报资料。
因病提前退休者须根据申报资料,着重审核职工在单位缴费年限、统筹病种病历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在1份《烟台市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审批表》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上加盖档案审核专用章,转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符合条件的,将全部资料退回并告知原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每年1-5月正常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根据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在此之前不得办理减员业务。
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职工到达正常退休年龄而单位未及时申报的,其养老金从单位正式申报的次月起纳入社会统筹。从2014年起,每年1-5月正常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