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和市人事局会议部署,2006年7月1日后退休、退职人员暂按新办法计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基本退休费发放标准
基本退休费: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养老金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其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津贴补贴不同级别不同标准
津贴补贴的相关标准为:生活补贴及补助,暂按照下列标准发放: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正职726元,厅局级副职717元,县处级正职527元,县处级副职520元,乡科级正职393元,乡科级副职386元,科员及以下334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职务726元,副高级职务527元,中级职务393元,助理职务334元,员级330元;工人,高级技师455元,技师383元,高级工350元,中级工324元,初级工320元,普通工323元。退职人员210元。未纳入奖金、未纳入津贴按原标准全额发放。护理费、交通费、物价补贴仍按原标准发放。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全额发放。丧葬费、年度一次性待遇按原标准发放。
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有规定
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为差额、全额或行政机关的单位,于转制次月退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时封存待退休后一次性返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其个人账户余额部分一次性返还;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其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应于转制后次月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随同转移,在职人员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严控企业职工调入事业单位
本市将严格按照《关于严格控制企业职工调入事业单位工作的通知》中关于接近退休年龄(五年之内)的企业职工调入事业单位工作的规定,不得将调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确因调整领导班子或急需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审核备案后,方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同时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编制数额控制参保人数。新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参保人数不得超过事业编制数,超编人员参加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在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手续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核单位编制数,对于超编参保的单位一律不得办理人员增加手续。
建立最低缴费年限制度
对退休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五年的人员,征收不足年限部分的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以职工退休时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征收不足月数部分。补偿金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缴纳,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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