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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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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和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适当提高的部分组成。对缴费超过15年的(不含补缴年限),每增加1年缴费,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计算公式为:月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市州、县市区增加的基础养老金数额+(缴费年限-补缴年限-15年)×0.5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由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乡镇社会保障站(以下简称“社保站”)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各级经办机构和相关单位应按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相应工作岗位,开展业务经办,确保管理服务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三条新农保实行数据全省集中、业务属地经办、省市两级监管、个人账户基金省级统一管理的模式。各级经办机构及相关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规定,通过全省新农保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

  第四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基金征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资格认证、基金管理、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县(市、区)经办机构开展新农保工作,提出财政补贴资金计划,制订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农保基金管理、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办法;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新农保基金预决算、监督等管理工作;制定新农保基金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基金内审和稽核工作;规范管理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开展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广应用新农保信息系统;组织编制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开展全系统人员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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